Investors
投資人專區
內部稽核組織及運作
內部稽核組織。
一、本公司董事會設稽核室,置主管一名,秉承董事長之命主管稽核業務,負責稽核制度之建立與維護,稽核業務之規劃、推動、執行、追蹤及考核。另配置稽核代理人一名。
二、稽核主管之任免經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同意。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格式,於每年一月底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該會備查。
三、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條第4項訂定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薪資報酬由稽核主管簽報董事長核定。
內部稽核運作
一、內部稽核之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稽核本公司各單位與子公司各類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三、內部稽核單位除按月定期將稽核報告與改善追蹤報告送請獨立董事查閱外,稽核主管至少每季向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報告內部稽核業務執行情形。
四、檢查發現內控缺失及異常現象,除揭露於稽核報告外,並加以追蹤至改善為止。另視需要可執行專案稽核作業。
五、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
六、督促內部單位每年辦理自行評估,再由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所執行的自行評估報告,併同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經送董事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金管會指定網站公告申報,並刊登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七、每會計年度終了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公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